
第一條 目的
為使本院會議室有效利用並使之借用單位與管理單位有所依循,特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 適用範圍
奇美醫療財團法人奇美醫院『總院』各會議室。
第三條 管理部門
會議室及其內部之設備由『視聽中心』負責管理。
第四條 開放時間
一、全日時段:07:00 ~ 18:00,借用單位得視會議時間區分時段借用;第三醫療大樓、第五醫療大樓週日門禁管制;教學大樓週日門禁管制;第一辦公區週日不開放借用。
二、會議室門禁刷卡亦須配合會議室開放時段方能使用(附件七)。
三、其他時段請事先與管理單位協調後依實際情況調配。
四、借用單位應嚴守使用時間,不得逾時佔用其他場次。
五、會議室供應空調時段:
.第三醫療大樓(331、332會議室)
週一~週五 07:30~22:30
週六 07:30~17:00
週日不供應空調、門禁管制
.第五醫療大樓(國際會議廳、552、553、554、556、558、561、563、565會議室)
週一~週五 06:30~22:30
週六 06:30~17:00
週日不供應空調、門禁管制
.教學大樓(教-1、教-2會議室)
週一~週五 06:30~22:30
週六 06:30~17:00
週日不供應空調、門禁管制
.第一辦公區(辦-1會議室、電腦教室)
分離式冷氣(全時段);週日不開放借用
*非空調時段須使用會議室時,請於一週前於視聽中心網頁下載會議室供應空調及門禁申請單(附件九),以利作業。
第五條 會議室場地與設備配置
一、會議室場地與設備配置(附件一、二)。
二、會議如需借用非配置內之器材(附件三),請借用單位於會前事先至視聽中心借用並領取器材,使用完畢即須歸還。
第六條 會議室(院內)借用標準與手續
一、因教學、集會或接待外賓需借用會議室,應事先至院內網站「網路預訂會議室系統」中預約借用(附件八),取消借用時亦同,借用權限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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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議室借用權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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場地 |
員工 |
委員會會議負責人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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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會議廳 |
開放三個月內 |
開放半年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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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2會議室 |
開放三個月內 |
開放半年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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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3會議室 |
開放三個月內 |
開放半年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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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4會議室 |
開放三個月內 |
開放半年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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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6會議室 |
開放三個月內 |
開放半年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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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8會議室 |
開放三個月內 |
開放半年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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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1會議室 |
開放三個月內 |
開放半年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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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3會議室 |
開放三個月內 |
開放半年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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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5會議室 |
開放三個月內 |
開放半年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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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1會議室 |
開放三個月內 |
開放半年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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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2會議室 |
開放三個月內 |
開放半年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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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1會議室 |
開放三個月內 |
開放半年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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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2會議室 |
開放三個月內 |
開放半年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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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1會議室 |
開放三個月內 |
開放半年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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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腦教室 |
開放三個月內 |
開放半年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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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註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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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借用單位於會前需事先派員熟悉會議室場地與設備使用,且於使用期間負責門禁管制及場地、設備之維護,違反規定之單位將列為拒絕借用之對象(以單位為對象)。
三、如需視聽中心協助視訊連線與教學直播會議,請於借用會議室時勾選視訊會議/教學直播申請,以便於會前相關聯繫(會議室借用時段請提前半小時以利會前連線作業)(附件四)。
四、會議取消或不使用場地請於會議前5日取消登記借用,會議室未依規定辦理取消登記之借用單位,半年內予以二次會議室違規勸導單勸導(附件五)。
第七條 會議室(院外)借用手續與收費標準
一、國內、外公私立機關團體得委請院內單位租借會議室並上呈電子公文。
二、院內單位為主辦、委辦或協辦單位,須檢附公文會辦「視聽中心」及相關部門後上呈,簽准文件後辦理會議室借用、收費事宜及簽立場地租借使用切結書(附件十)。
三、各會議室收費標準(附件六),繳費手續完成後會議室借用始生效。
四、會議室內外不得有商業行為,借用單位應負責要求使用者遵守本辦法之規範。
五、院外單位、院外委辦或院內主(協)辦會議,會議室借用如臨時取消使用時,需向視聽中心洽退場地費及退借之申請。若取消使用卻未辦理退借除不退還場地費用外並列為拒絕借用對象。
第八條 會議室場地維護
一、會議室各項設備,借用單位未經許可不得擅自移動或私自架設其他設備,須遵守會議室管理人員之規定。
二、會議室嚴禁攜帶食物與飲料進入(可用餐之會議室除外),並應注意環境整潔、垃圾分類與維護公物,借用單位須配合執行及宣導,如有毀損之情事亦應負損害賠償責任,未能配合者以單位為對象列為永久拒絕借用對象。
三、會議室各項設備,使用期間除指定操作人員外,其他人員不得變更設備之設定。
四、未經院方同意不得於院區內任何區域販售、展示或致贈民眾、與會人員任何物品、食物或飲料。
五、會議室全區不可隨意張貼海報,如有特殊需求,須告知會議室管理人員。若場地有任何破壞之情形,則由工務室進行維修,借用者需照價賠償。
六、會場佈置(應先與會議室管理單位聯繫)、錄影、搬運,由單位自行規劃負責。會議結束後借用單位需清除現場物品與會場垃圾,以維持環境整潔。
七、會議室如需加設其他設施(含水電),須由借用單位循院內作業方式提出申請。
八、所有場地嚴禁使用乾冰、拉炮、彩帶噴罐、粉塵、氣球、香檳塔、明火、高溫燈具、蠟燭、瓦斯、煙火特效等危險器材。
第九條 會議室使用注意事項
一、單位借用會議室如遇院方特殊任務需要,由視聽中心依任務之優先順序統一調配,借用單位須予以配合。
二、本辦法若因不可抗力之因素或重大事由經院長室核准外均應遵守。
第十條 傳染病防治及其相關規定
當本院防疫指揮中心開設,期間會議室防疫使用以下條文。
一、額溫大於37.5℃,不可進入本本院會議區。
二、有咳嗽、呼吸道症狀、發燒等症狀,不得進入本院會議區。
三、中央空調開啟並開窗開門確保空氣流通。
四、參加活動(會議)人員,期間應全程戴口罩,並執行手部衛生(洗手或消毒)。
五、會議室全區禁止用餐(含輕食),部分會議室可飲用瓶裝礦泉水。
六、參加活動或會議人員只能在本會議區活動。
備註:相關規定依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規定滾動式修正。
第十一條 實施與修訂
本辦法經『視聽中心』訂定呈院方核可後公告實施,修訂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