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目的

為使本院會議室有效利用並使之借用單位與管理單位有所依循,特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 適用範圍

奇美醫療財團法人奇美醫院『總院』各會議室。

第三條 管理部門

會議室及其內部之設備由『視聽中心』負責管理。

第四條 開放時間

一、全日時段:07:00 ~ 18:00,借用單位得視會議時間區分時段借用;第三醫療大樓、第五醫療大樓週日門禁管制;教學大樓週日門禁管制;第一辦公區週日不開放借用。

二、會議室門禁刷卡亦須配合會議室開放時段方能使用(附件七)。

三、其他時段請事先與管理單位協調後依實際情況調配。

四、借用單位應嚴守使用時間,不得逾時佔用其他場次。

五、會議室供應空調時段:

.第三醫療大樓(331、332會議室)

週一~週五 07:30~22:30

週六 07:30~17:00

週日不供應空調、門禁管制  

.第五醫療大樓(國際會議廳、552、553、554、556、558、561、563、565會議室)

週一~週五 06:30~22:30

週六 06:30~17:00

週日不供應空調、門禁管制

.教學大樓(教-1、教-2會議室)

週一~週五 06:30~22:30

週六 06:30~17:00

週日不供應空調、門禁管制

.第一辦公區(辦-1會議室、電腦教室)

分離式冷氣(全時段);週日不開放借用

*非空調時段須使用會議室時,請於一週前於視聽中心網頁下載會議室供應空調及門禁申請單(附件九),以利作業。

第五條 會議室場地與設備配置

一、會議室場地與設備配置(附件一、二)。

二、會議如需借用非配置內之器材(附件三),請借用單位於會前事先至視聽中心借用並領取器材,使用完畢即須歸還。

第六條 會議室(院內)借用標準與手續

一、因教學、集會或接待外賓需借用會議室,應事先至院內網站「網路預訂會議室系統」中預約借用(附件八),取消借用時亦同,借用權限如下:

會議室借用權限

場地

員工

委員會會議負責人員

國際會議廳

開放三個月內

開放半年內

552會議室

開放三個月內

開放半年內

553會議室

開放三個月內

開放半年內

554會議室

開放三個月內

開放半年內

556會議室

開放三個月內

開放半年內

558會議室

開放三個月內

開放半年內

561會議室

開放三個月內

開放半年內

563會議室

開放三個月內

開放半年內

565會議室

開放三個月內

開放半年內

331會議室

開放三個月內

開放半年內

332會議室

開放三個月內

開放半年內

教-1會議室

開放三個月內

開放半年內

教-2會議室

開放三個月內

開放半年內

辦-1會議室

開放三個月內

開放半年內

電腦教室

開放三個月內

開放半年內

備註說明:

  • 各委員會負責人員具會議室借用特殊權限,請依規定預約借用會議室。未按規定之借用人員於勸導後,將取消該借用人員特殊借用權限。

  • 醫務會議、院務會議、特殊情形不在此限。

  • 565會議室、辦-1會議室、電腦教室週日不開放借用。

  • 如遇任務需求,視聽中心有權調配會議室使用,借用單位須予以配合。

  • 如有任何問題,請洽視聽中心(聯絡分機:52370),謝謝!

 

二、借用單位於會前需事先派員熟悉會議室場地與設備使用,且於使用期間負責門禁管制及場地、設備之維護,違反規定之單位將列為拒絕借用之對象(以單位為對象)。

三、如需視聽中心協助視訊連線與教學直播會議,請於借用會議室時勾選視訊會議/教學直播申請,以便於會前相關聯繫(會議室借用時段請提前半小時以利會前連線作業)(附件四)。

四、會議取消或不使用場地請於會議前5日取消登記借用,會議室未依規定辦理取消登記之借用單位,半年內予以二次會議室違規勸導單勸導(附件五)。

第七條 會議室(院外)借用手續與收費標準

一、國內、外公私立機關團體得委請院內單位租借會議室並上呈電子公文。

二、院內單位為主辦、委辦或協辦單位,須檢附公文會辦「視聽中心」及相關部門後上呈,簽准文件後辦理會議室借用、收費事宜及簽立場地租借使用切結書(附件十)。

三、各會議室收費標準(附件六),繳費手續完成後會議室借用始生效。

四、會議室內外不得有商業行為,借用單位應負責要求使用者遵守本辦法之規範。

五、院外單位、院外委辦或院內主(協)辦會議,會議室借用如臨時取消使用時,需向視聽中心洽退場地費及退借之申請。若取消使用卻未辦理退借除不退還場地費用外並列為拒絕借用對象。

第八條 會議室場地維護

一、會議室各項設備,借用單位未經許可不得擅自移動或私自架設其他設備,須遵守會議室管理人員之規定。

二、會議室嚴禁攜帶食物與飲料進入(可用餐之會議室除外),並應注意環境整潔、垃圾分類與維護公物,借用單位須配合執行及宣導,如有毀損之情事亦應負損害賠償責任,未能配合者以單位為對象列為永久拒絕借用對象。

三、會議室各項設備,使用期間除指定操作人員外,其他人員不得變更設備之設定。

四、未經院方同意不得於院區內任何區域販售、展示或致贈民眾、與會人員任何物品、食物或飲料。

五、會議室全區不可隨意張貼海報,如有特殊需求,須告知會議室管理人員。若場地有任何破壞之情形,則由工務室進行維修,借用者需照價賠償。

六、會場佈置(應先與會議室管理單位聯繫)、錄影、搬運,由單位自行規劃負責。會議結束後借用單位需清除現場物品與會場垃圾,以維持環境整潔。

七、會議室如需加設其他設施(含水電),須由借用單位循院內作業方式提出申請。

八、所有場地嚴禁使用乾冰、拉炮、彩帶噴罐、粉塵、氣球、香檳塔、明火、高溫燈具、蠟燭、瓦斯、煙火特效等危險器材。

第九條 會議室使用注意事項

一、單位借用會議室如遇院方特殊任務需要,由視聽中心依任務之優先順序統一調配,借用單位須予以配合。

二、本辦法若因不可抗力之因素或重大事由經院長室核准外均應遵守。

第十條 傳染病防治及其相關規定

當本院防疫指揮中心開設,期間會議室防疫使用以下條文。

一、額溫大於37.5℃,不可進入本本院會議區。

二、有咳嗽、呼吸道症狀、發燒等症狀,不得進入本院會議區。

三、中央空調開啟並開窗開門確保空氣流通。

四、參加活動(會議)人員,期間應全程戴口罩,並執行手部衛生(洗手或消毒)。

五、會議室全區禁止用餐(含輕食),部分會議室可飲用瓶裝礦泉水。

六、參加活動或會議人員只能在本會議區活動。

備註:相關規定依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規定滾動式修正。

第十一條 實施與修訂

本辦法經『視聽中心』訂定呈院方核可後公告實施,修訂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