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依據:
1.1 依據「自殺防治法」設立本院自殺防治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
2 宗旨:
本院為加強自殺防治及全人照護,關懷民眾及員工生理、心理、社會…等問題,鼓勵並支持生命之價值,推行自殺防治工作,提供各種諮詢管道,及加強自殺防治網絡之連結,並辦理自殺防治教育與宣導自殺防治觀念,特設置「自殺防治中心」。
3 服務對象:
3.1 院區內民眾或病人有自殺意圖者。
3.2 住院病人臨床發現或自殺風險評估為高風險者。
3.3 各科部門轉介有自殺意圖或自殺高風險之民眾或病人(如產後憂鬱..等)。
3.4 病人或家屬需心理諮商或關懷與輔導者。
3.5 於急診、住院期間及出院後有自殺企圖者。
4 任務:
4.1 針對評估有自殺高風險個案主動關懷、追蹤及輔導。
4.2 關懷自殺未遂與自殺高風險個案,積極評估及提供心理諮詢與處遇計畫,整合醫療服務與照顧計畫。
4.3 自殺高風險個案轉介精神醫學部,結合精神醫學部積極進行自殺防治,有效防範,並使精神疾病早期診斷及有效治療。
4.4 強化院內自殺個案通報系統、提供自殺未遂及自殺高風險個案追蹤、輔導服務及建置個案管理。
4.5 建置完善關懷系統、關懷處理流程及自殺個案防範及處理流程,結合資訊系統,積極進行自殺防治。
4.6 將自殺企圖與自殺高風險個案通報臺南市政府衛生局。
4.7 醫療服務及支持團體的轉介與連結。
4.8 由各部門提供自殺防治相關成果資料,定期於會議中報告。
4.9 收集和分析有關自殺防治相關資料,提供臨床參考。
4.10 執行跨部門之溝通與協調,以達促進全院性自殺防治與病人安全之目的。
4.11辦理社區與院內自殺防治相關教育課程。
5 組織
5.1 本中心由醫療副院長督導,設置主任委員一名,總幹事及執行幹事各一人與委員11-15名,由院長聘任。
5.2 本中心主任委員由精神醫學部部長擔任。
5.3 本中心總幹事及執行幹事分別由企管部高專及社服部社工師擔任,協助處理中心業務。
5.4 本中心委員包含內科部、外科部、婦產部、兒科部、護理部、精神醫學部、急診醫學部、緩和醫療中心、癌症中心、社服部、總務室、企管部與相關列席單位人員。
5.5 本委員會任期二年,遴選得連任。
6 會議與執行:
6.1本中心每季召開會議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
6.2 討論議題所需列席人員,由主任委員決定邀請參加。決議事項需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委員同意後執行。
6.3 會議決議之專案,得由主任委員指派委員或協調相關人員執行之,並追蹤進度。
6.4 會議之決議呈核後,於醫務會議報告,在公告於全院。
7 章程制訂與修改:
7.1 本中心章程修改須二分之一以上委員出席,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委員同意。
7.2 本中心章程經呈院長核示後公布實施,修改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