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實際居住於臺南市,並經臺南市政府衛生局長期照顧管理中心照顧管理專員或社區整合型服務中心評估有失能、失智情形
二、長照服務請領資格應為長照需要等級第2級(含)以上,未接受機構收容安置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一) 65歲以上老人
(二) 55歲以上原住民
(三) 50歲以上失智症者
(四) 領有身心障礙證明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