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心簡介

1依據:

1.1 依據「自殺防治法」設立本院自殺防治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

2 宗旨:

本院為加強自殺防治及全人照護,關懷民眾及員工生理、心理、社會…等問題,鼓勵並支持生命之價值,推行自殺防治工作,提供各種諮詢管道,及加強自殺防治網絡之連結,並辦理自殺防治教育與宣導自殺防治觀念,特設置「自殺防治中心」。

3 服務對象:

3.1 院區內民眾或病人有自殺意圖者。

3.2 住院病人臨床發現或自殺風險評估為高風險者。

3.3 各科部門轉介有自殺意圖或自殺高風險之民眾或病人(如產後憂鬱..等)。

3.4 病人或家屬需心理諮商或關懷與輔導者。

3.5 於急診、住院期間及出院後有自殺企圖者。

4 任務:

4.1 針對評估有自殺高風險個案主動關懷、追蹤及輔導。

4.2 關懷自殺未遂與自殺高風險個案,積極評估及提供心理諮詢與處遇計畫,整合醫療服務與照顧計畫。

4.3 自殺高風險個案轉介精神醫學部,結合精神醫學部積極進行自殺防治,有效防範,並使精神疾病早期診斷及有效治療。

4.4 強化院內自殺個案通報系統、提供自殺未遂及自殺高風險個案追蹤、輔導服務及建置個案管理。

4.5 建置完善關懷系統、關懷處理流程及自殺個案防範及處理流程,結合資訊系統,積極進行自殺防治。

4.6 將自殺企圖與自殺高風險個案通報臺南市政府衛生局。

4.7 醫療服務及支持團體的轉介與連結。

4.8 由各部門提供自殺防治相關成果資料,定期於會議中報告。

4.9 收集和分析有關自殺防治相關資料,提供臨床參考。

4.10 執行跨部門之溝通與協調,以達促進全院性自殺防治與病人安全之目的。

4.11辦理社區與院內自殺防治相關教育課程。

5 組織

5.1 本中心由醫療副院長督導,設置主任委員一名,總幹事及執行幹事各一人與委員11-15名,由院長聘任。

5.2 本中心主任委員由精神醫學部部長擔任。

5.3 本中心總幹事及執行幹事分別由企管部高專及社服部社工師擔任,協助處理中心業務。

5.4 本中心委員包含內科部、外科部、婦產部、兒科部、護理部、精神醫學部、急診醫學部、緩和醫療中心、癌症中心、社服部、總務室、企管部與相關列席單位人員。

5.5 本委員會任期二年,遴選得連任。

 

6 會議與執行:

6.1本中心每季召開會議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

6.2 討論議題所需列席人員,由主任委員決定邀請參加。決議事項需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委員同意後執行。

6.3 會議決議之專案,得由主任委員指派委員或協調相關人員執行之,並追蹤進度。

6.4 會議之決議呈核後,於醫務會議報告,在公告於全院。

7 章程制訂與修改:

7.1 本中心章程修改須二分之一以上委員出席,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委員同意。

7.2 本中心章程經呈院長核示後公布實施,修改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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