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個案只能維持有限自我照顧能力,活動限制在床上或椅子上。
二、有明確之醫療或護理服務項目需要服務者。
三、病情穩定能在家中進行相關醫療護理措施者。
四、因失能(巴氏量表小於60分)或疾病特性導致外出就醫不便者。
五、失能老人及身心障礙者所需的長照專業照顧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