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人體研究法,醫療法和優良臨床試驗規範所定義的人體研究均應受到本院人體研究保護的監督。含在本院執行的研究、由本院部門或人員主持或指導而與該部門或人員的職務相關或使用本院設備資材的研究、或運用本院非公開的資訊以辨識或聯絡受試者的研究。而這些研究有可能是有外部或機構內的經費補助,或是無直接的經費資助。
個案報告、監測活動、品質改善計畫,如果欲將資料分析發表,需送人體試驗委員會(IRB)之審查,併受人體研究保護計畫之監督。
依據行政院衛生署公告訂定之「得免倫理審查委員會審查之人體研究案件範圍」所列之研究需填寫「IRB免審範圍查核表」送由IRB審查後核發免予審查證明;若評估不符免審條件,則依程序改為一般或簡易審查。因此IRB為是否須審查監督的最高決定單位,人體研究保護中心主任授權IRB的主委及執行秘書依照既訂的政策與作業程序,執行正式或非正式的判定。研究人員亦可透過諮詢了解研究的範圍,亦可透過申請,由IRB正式給予判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