臨床試驗 vs. 一般醫療
| 臨床試驗 | 一般醫療 | |
|---|---|---|
| 目的 | 透過許多志願受試者參與新藥物或治療方式的試驗,以解決特定疾病 | 適用於個別病患的需求 |
| 受益對象 | 潛在的未來病患 | 當前的個別病患 |
| 費用來源 | 國家或者藥廠 | 病患個人 |
| 時程 | 依通過人體試驗委員會審核所訂的研究計畫書 | 依據病患的實際治療需求 |
| 同意 | 需要簽署書面的知情同意書 | 不一定需要書面的知情同意,可能是透過口頭的治療計畫討論 |
| 結果評估 | 定期對研究數據進行系統性分析 | 根據病患的實際治療結果 |
| 病患保障 | 依據《醫療法》、《人體研究法》、《人體試驗管理辦法》、《藥品優良臨床試驗規範》、《人體生物資料庫管理條例》等法規及〈赫爾辛基宣言〉、〈貝爾蒙報告〉等所訂定的倫理準則。 | 相關醫療法規,以及相關弱勢病患權益保障法 |
| 確定性 | 試驗所使用的藥物或程序尚未獲得證明對病患有益,有潛在風險 | 治療使用的藥物或程序已獲得核可具備安全及有效性 |
| 治療方式資訊的獲取 | 試驗用藥物或治療方式有智慧財產權上的保密性 | 一般民眾可以從藥品標籤或仿單獲得相關資訊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