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利益衝突的管理上,我們針對顯著財務利益(Significant Financial Interest)及非財務關係進行揭露、必要時之審查相對應管理。需申報範圍包含個人及機構,個人部分包含主持人、醫療/醫事/研究部門一級(含)以上主管、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從試驗/研究計畫委託者收受之報酬、捐贈、禮品、其他具金錢價值之給付,或對其資產持股利益達資本額5%或價值超過新台幣150,000元部分;機構則需申報從特定贊助商收受新臺幣3,000,000元以上之顯著財務利益。除每年1月15日定期揭露前一年度顯著財務利益及非財務關係外,於變更時亦需揭露,以利利益衝突管理。各項申報須知及定義依IRB利益迴避審議標準作業程序及相關申報表單辦理。
